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而后將勞動者派遣到實際用工單位,在實際用工單位的指揮或監督下從事勞動,系一種特殊的雇傭勞動形態。勞務派遣最早起源于美國,之后陸續在日本、西歐等地區和國家出現。但各國立法中對勞務派遣的稱謂有所不同:日本、韓國、臺灣地區使用“勞動派遣”一詞,德國將其稱為“雇員出讓”或者“員工出讓”,歐洲其他各國、美國以及國際勞工組織則將其稱之為"臨時勞動"或者"租賃勞動",并將由此形成的雇傭關系稱為"臨時雇用關系"。
我國派遣用工方式最初即是因為便于外企用工而出現,雖然當初導致外企需要通過勞務派遣方式進行用工的政策問題已經消失,但是,由于勞務派遣方式進行用工的政策問題已經消失,但是,由于勞務派遣用工方式本身的優勢,許多外企依然選擇了勞務派遣用工方式,并且成為采用此種用工方式最多的企業。
外企存在勞務派遣關系合法。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務派遣是屬于勞動關系的一種,如果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會形成事實勞動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